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草案(依《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修正)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的基础上依《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修正

(于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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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 Alone Complex 可能是水军的最高境界

Stand Alone Complex 是Ghost in Shell 里的一个概念,无组织无意识的个体组成了一个具有明确目的的集体。

汤兰兰案被澎湃新闻旧事重提,一个漏洞百出的案件因为媒体报道回到公众视野后引起重新调查这本是个再正常不过的事儿,无论是像Spotlight (2015) 一样揭露真相还是像The Newsroom (2012) Season 2 一样最终闹了个大乌龙,把一个疑问摆到桌面上这本就是媒体存在的意义。

这篇报道的影响却实实在在的被带跑了。

因为当事记者公布了受害当事人汤兰兰的现用名和身份证号,导致整个报道的目的从以舆论压力引起重新调查还原真相变成了彻头彻尾的一场闹剧。几乎所有的关注点变成谴责报道记者侵犯受害人隐私,并进一步发展成了对相关记者编辑媒体甚至整个媒体行业及从业人员的人身攻击最后又捎带手连同代理律师和整个律师行业一起打倒。反倒没人关注这个案件的诸多疑点,从一篇知乎回答中的案件判决书和附在后面的辩护律师疑问到被转到微博后只剩检方陈述的判决书节选,曾经严重质疑政府公信力的微博突然对于检方的陈述和一个并非案件审理法院(一审法院为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五大连池政法委的通稿奉为圣旨深信不疑;连吹牛到要表明利益相关的知乎对于真的利益相关的事发地政法委的通稿视作公理。几乎没有人在乎是否真的如检方所说没有刑讯逼供:几乎没有人在乎真正的凶手是否仍然逍遥法外;甚至,这些一方面标榜不要再次伤害受害者的吃瓜群众压根儿就不在乎汤兰兰是死是活,只是宣示自己独特而已。仿佛这些人管律师叫讼棍法律体制就能完善,管记者叫妓者绝对完善绝对公正的报道就能从地缝里蹦出来一样。

继有人把记者证年审信息发出来后,甚至有警务人员在公安户籍网里人肉搜索当事记者,这可是彻头彻尾的职务犯罪!

说回SAC,如果说这波节奏是有组织有策划的水军行为我是不相信的,现在的效果远比任何一次洗地都要成功。即使背后可能能量足以使受害人几乎全家遭受牢狱之灾,但这种远超共青团中央等党的喉舌的效果几乎不可能实现。从最开始一个博主抖机灵式的质疑隐私问题,到现在几乎带动了全网关注焦点跑偏,从质疑到在公开信息中寻找泄漏部分到直接带动有人进公安内网抛出屏幕照片,几乎全网高强度连续转发,如果这是水军在背后操纵那已经强大到连希拉里做梦都能笑出声的水平了。即使是在关键点抛出诱饵,也必是神级水准。

我相信这个现象更大可能是一次SAC,由无数个体对受害人的同情、对其自身遭遇隐私泄漏的愤怒、对媒体和律师行业长期的误解外加缺少获取信息的资源和能力共同作用,恰好导致了对于这一角度的认同和热情。恰巧这一事件中最容易、最心安理得的就是构造一个天大的罪名,扣到一个90后工作没几年的记者头上并踏上一万只脚。毕竟怼政府他们不敢去;怼律师还得看看法条,怼受害人良心过不去;而记者,一个没什么话语权的年轻记者,这一事件中绝对的弱势群体只要调动毕生所学习的脏话和最恶毒的诅咒外加最恶意的猜测就足够了,简单易行。

这一案件无论是如检方所述十几人轮奸一个幼女并持续多年,还是如这十几个人所主张的含冤入狱凶手仍在法外都是个不折不扣的悲剧。后者的话,怕是受害人早已被灭口了。愿真相早日浮出水面。

附一篇可能是离当事人距离最近的采访:

请先对汤兰兰口下留情真相与现实到底有多远?

2018-02-06 甲子 匡正律师平台

这几日,汤兰兰的名字响彻了互联网世界,从起始的对汤兰兰的口诛笔伐渐渐退去,报道该事的记者在大众对“全家”、“轮奸”等等猎奇的热情散去之后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泄露隐私”、“采编伦理”等等批判乃至谩骂之声此起彼伏,而随着五大连池政法委的一则声明发布之后,官方亦算是做出了一次回应,紧接着又曝出了所谓的“汤兰兰要钱录音”,真可谓你方唱罢我登场,对此案讨论真是无处不在。但是我们非常遗憾的看到,似乎这次舆论爆炸的源头并非直指最为根本的疑似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问题,而是更多的集火于一个当初尚未到十四岁的女孩。

作为目前看到的唯一的官方回应,本平台注意到其所使用“铁案”、“企图翻案”等等与法律及事实无关之词语,然而根据该声明和法制日报记者崔东凯提供的该案一审判决书及二审裁定书我们知道,该案的一审法院为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无论怎样作为一个县级市的五大连池虽为事发地但其所辖之五大连池检察院及五大连池法院均与本案的一二审没有直接关系,那么其怎样来认定的铁案我们不得而知,但其匆忙代表黑河市及黑龙江省却是僭越之嫌无疑,而其如此积极的“挺身而出”超出我们对一般“非涉事单位”的印象。

随着各方加入论战,及刚刚又曝出的一些录音视频使得本案变得更加扑朔迷离,而凭着刑辩律师的直觉,本平台察觉到如此性质恶劣,涉及幼女侵害乃至可用旷古奇绝来形容的案情居然无有一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死缓,背后是否还有其他问题的存在呢?为了一探究竟,匡正律师平台记者邓雪梅采访了本平台律师团队成员–当年为该案被告人徐俊生进行一审辩护的麻海东律师

麻律师提到此案瞬间感慨道,这个案子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当年接手此案的哈尔滨律师同仁们也为了此案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进行了很多工作比如,复印查阅卷宗,递交法律文书、庭审辩护等等。现在回想起这个案子仍然印象深刻,首先是这个案子很可能有冤情存在,其次是这个家庭在本案中遭受到毁灭性的打击,绝大部分男性成员,甚至这个孩子的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全都涉案,其他亲属亦牵连甚广,导致整个家庭贫困到极大的程度,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律师,面对一个很可能的冤案,肯定是要上的,这已经不只是经济问题了,而是事关正义,事关真相,所以现在回想起来依然印象深刻。

记者询问麻律师,网上所议论的该案事实与当年当事人所述、庭审供述和卷宗反映出来的情况是否有出入时,他表示,网上已经披露出的情况与当年掌握的大体上是相符的,只是有些猜测、质疑和主观的评论是不恰当的,已经偏离了追求事实的轨道,比如有报道说汤兰兰“她把自己所有的亲人都送进了监狱”,这样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在这个案件当中,汤兰兰确实是受害人,遭受到了巨大的伤害,而且我们相信无论是精神和肉体上这个孩子都受到了重创,这样指责她是不对的。尽管她的父母因此遭受牢狱、爷爷甚至死于看守所中,但毕竟当时她才未满十四岁,实在是太小了。这么小的年龄是极易被人控制、甚至是洗脑的,如果说有人将汤兰兰所有亲属送进了监狱,那么这个人也不是汤兰兰,而是可能利用了汤兰兰的人,无论怎样这个案件对于汤兰兰和她的家庭而言,是一出人间惨剧。

麻律师介绍到,汤兰兰的母亲因为孩子的学校地点与其家距离较远,所以将孩子送到学校所在镇子上的一户人家寄宿,这家人后来也就成了汤兰兰干爹、干妈。而汤母每个月也都要给予干爹家食宿等费用。从这一点说,家里对孩子的教育和孩子本身是很爱护的,否则不会为了让她上学可以少吃点苦而花钱。这就与当初所认定的让女儿赚点钱而去卖淫的问题有了显著的矛盾,如果真的把女儿当作赚钱工具,何必还要花钱上学培养呢,这很不符合常理。汤在干爹、干妈家寄宿的时候年纪还很小,一直到事发实际上在这个寄宿家庭生活时间要比在自己家中更多,接触干爹干妈的时间也更多,或者说日常实际是被他们所管教的。而汤的妈妈是到干爹家看孩子的时候,才被干爹干妈告知孩子怀孕了,此后其干妈才报警。

据回忆,当年受害人的母亲在假期去干爹家接受害人回家未果,再次前去接孩子回家时被告知受害人怀孕一事,其后报案。没想到其养父母报案后,反将受害人家属里的男性悉数抓捕。这其中的蹊跷在于,干爹家至少是早就知道孩子出事了,那么即使没有马上报警按一般的常理而言也会立即和孩子的父母联系,而不会等到孩子母亲上门后才告知。而报警后,竟然迅速的抓捕了这个家庭大部分男性成员,这其中的原因不能不说令人生疑。

对当初的审判情况,麻律师回忆到所有当庭接受审判的人员,都是否认指控的,当庭有多名被告人均称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庭审控辩双方交锋是非常激烈的,辩护人们对控方提出的指控和证据全部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公诉机关尽管强烈坚持,但本案的一些重大问题是无法回避的。而作为一审的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亦是对本案极其重视以当时主管刑事诉讼的副院长和刑事审判庭庭长组成合议庭,这在当时很少见的,足以说明重视程度。而实际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充分保证了辩护人的辩护权利。网络消息称,庭审后法院曾一度迫使检察院撤诉,不知何原因这一情况未在判决书中体现,而公诉机关又再度起诉。麻律师回忆,该案在进行了庭审后,是做了撤诉的处理。这说明辩护人的辩护是很成功的,客观上也说明了法院尊重了辩方的意见。但最后判决结果的做出,案件又经历了什么,麻海东律师表示并不知情,而其后也未再进行二审辩护。

本平台认为从最终结果来看,黑河市中院已经尽力,虽然不知道其中是否有其他因素在干扰这一案件的审理,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黑河中院在当时可能尽到的努力下,没有判死任何一个人,为该案未来的申诉保留下了希望。

本平台记者向麻律师表示希望能够查阅一下本案的卷宗,但非常遗憾的是,麻律师表示本案涉及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卷宗当中涉及到非常多的个人隐私问题,尽管现在网络上流传了很多说法,甚至是在判决书和裁定书已经流传到网络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办法给案外人来查阅,这既是律师的职业伦理道德,也是为了保护当年那个孩子。

当我们问到如何看待现在的情况时,麻律师表示,这个案件很可能存在冤情,如果能够得到重新审理的话一定是可以推动社会法治进步一个重要案件。同时,他也希望社会不要过多的谴责一个当年还未满十四岁的孩子,不要让她过多的暴露于舆论之下,虽然他看到网络曝光出汤兰兰现就读于某大学感觉到很欣慰,说明这个孩子接受了教育还能像别的同龄人一样生活,但不希望看到她再次陷入到幼年时的阴霾当中。虽然本案存在疑点,但责任绝对不在受害人本人,况且这个孩子是一个真真正正的受害者,甚至这幼年的创伤是否会跟随他一辈子亦是为未可知的,有关部门应该在充分保障汤兰兰隐私及个人权利的情况下,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平台记者又采访了大兴安岭杀妻冤案的辩护人,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段接伟律师,段律师表示,以目前所看到的情况而言,汤兰兰一案可能确实存在重大隐情,但舆论不应过多关注于社会伦理、家庭伦理问题,当务之急应当是继续追问真相,如果本案最终被定性为冤案,那么一定会有真凶在这近十年的时间里逍遥法外,该案仅仅是平冤昭雪还远远不够,真凶问题,何以制造冤假错案的问题都是极其严肃的涉及法治建设的问题,媒体如果继续将批判汤兰兰、批判记者、新闻采编伦理等问题作为重点,那么就将偏离探究真相的轨道,最终将会帮助真凶逃避法律的制裁。

本平台记者又采访了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著名刑事律师王秋实,他认为汤兰兰的问题尽管表面看起来涉及到子女诬陷亲生父母等家庭伦理问题,但在强奸、绑架等案件当中,尤其是对人身、心理可以被控制的被害人当中,极其容易产生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国内最为典型的就是洛阳性奴案当中的被害女性,她们甚至会主动帮助凶手和保护凶手,因此年幼且长期在某个环境当中生活的未成年人被犯罪行为人进行思维控制是有极大可能的,但这不应当被视为“帮凶”,而实际上这种情况下的被害人往往比其他的受害人要遭受更严重的心理创伤。对于刚刚所爆料出的汤兰兰向其“姑姑”所要钱财的录音,王律师认为,这个段录音本身被经过了处理,且以当时的那个年代的技术而言,如果排除固话录音设备的话,这段录音有些过于清晰,反而让人觉得缺乏真实性,同时从现有报道来看,报案后三天内其家中男性多数已被抓捕,此时一个谈拿钱就不抓人,而另一个在问真的能不抓,而非是否能放人,总是有些奇怪。但这些到底是真是假均可以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认,但这也说明,该案必须回归理性,必须从以吸引眼球为目的转向探讨案件本身,否则的话将会离真相越来越远,汤兰兰与其家庭的裂缝也将更加无法弥补。同时,幼女性侵案件当中熟人作案并不鲜见,侦查方向并没错,但不排除扩大打击的可能性,同时不知是否对长期寄宿的干爹干妈家进行过排查,如果没有的话则让人费解。

匡正律师平台认为,本案的申诉其实仅仅是一切的开始,汤氏一家究竟能否洗冤,本案是否真的另有真凶,而谁又能还那女孩以真正的公平正义,还远未可知。